廢止「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填寫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,並檢附檢疫證影本,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。」及「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,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請填列於『州別』之欄位。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6-12-07】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: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51303 […]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: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51303 […]
主旨:修正「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-焦磷酸鐵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。 […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