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告訂定「輸入貨品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,其輸入規定未含『F01』、『F02』、『508』、『509』、『821』、『823』、『824』、『826』、『827』、『828』、『830』及『831』或其他需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輸入規定者,貨品輸入如為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,應依『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』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」草案

 

發文日期:104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31304060號

主旨:預告訂定「輸入貨品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,其輸入規定未含『F01』、『F02』、『508』、『509』、『821』、『823』、『824』、『826』、『827』、『828』、『830』及『831』或其他需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輸入規定者,貨品輸入如為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,應依『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』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」草案。
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訂定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
二、訂定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。

三、貨品輸入如為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,且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名無「『非食用』、『飼料用』或其他非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樣者」,應依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」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。

四、如產品核歸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名已註明「『非食用』、『飼料用』或其他非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樣者」,該產品不得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,輸入後亦不得供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使用。

五、本公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hw.gov.tw),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。

六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:
(一)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二)地址: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
(三)電話:02-27877327
(四)傳真:02-26531062
(五)電子郵件:were6080@fda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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