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止「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填寫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,並檢附檢疫證影本,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。」及「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,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請填列於『州別』之欄位。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6-12-07】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發文日期:105年12月7日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51303751號
附件:廢止原規定及附件各1份
主旨:廢止「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填寫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,並檢附檢疫證影本,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。」及「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,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,產地『州(省)別』資訊請填列於『州別』之欄位。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。
公告事項:廢止原規定請詳見連結中之附件 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21546&chk=5689bada-95ef-4630-93d8-f6ed931a11db¶m=pn&cid=3&cchk=46552e96-810a-42c3-83e1-bd5e4234463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