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衛福部公告】公告廢止「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」,並自即日生效

 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31301292號

主旨:廢止「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。
公告事項:廢止「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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