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衛福部】有關市售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標示管理,及製造廠商標示食用時效之注意事項規定

 

主旨:有關市售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標示管理,及製造廠商標示食用時效之注意事項規定,請 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因應消費選購之需求,市售包裝食品發展出多種包裝及儲存販售型態。惟通路業者不得自行改變販售產品時之保存溫層,並自行變更有效日期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,食品有變質、腐敗或逾有效日期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儲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。違法變造或竄改有效日期者,係涉及詐欺、偽造私文書,將移送由檢察機關依刑事法規偵辦;食品業者販售變質、腐敗或逾期產品,除違規產品將處沒入銷毀外,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,最高可處業者5000萬元罰緩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入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;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,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。

二、另製造廠除明確標示有效日期外,倘於外包裝加標食用時效注意事項,如「請於開封後○小時內食用完畢」等同意義字樣,供消費者參考,尚無違法之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