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:FDA食字第1031304776號
訂定「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、特殊營養食品、錠狀膠囊狀食品、專案進口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附「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、特殊營養食品、錠狀膠囊狀食品、專案進口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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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ncfserfu99 in 食品相關法規 on 2015 年 02 月 09 日